保险动态
市中院、市保协召开关于《保险法》相关问题研讨会
来源: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 作者:刘硕涓 发布日期:2013-04-07 访问次数:2686
3月29日上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市中院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关于《保险法》相关问题研讨会。市中院民一庭、民三庭法官及来自行业协会、部分保险公司的四十余名相关工作人员参会,市中院副院长黄晓春、民一庭民三庭庭长副庭长、市保协秘书长刘兴明出席会议。市中院专委兼民三庭庭长钟声荣主持会议,双方就《保险法》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做了深入的沟通交流。 此次研讨会是继2009年以来双方召开关于涉及保险业司法问题交流会议之后的第四次会议。为让会议取得实效,会前市保协就针对性地收集了各公司就保险诉讼案和《保险法》适用的相关问题,并进行了归类和总结。会上,协会秘书长刘兴明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介绍。问题涉及人身险伤残等级与道交人损伤残等级的区分、医疗险是否应当重复赔偿、传票及证据送达的实效、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认定、误工费的认定、户籍证明的举证责任问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意外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如何对是否属于“意外”进行认定等。 各保险公司还对各自在理赔诉讼工作中呈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钟声荣专委针对上述部分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保险公司如何做好工作进行了要求。民一庭庭长吴鸿涛对于人伤案件护理费、住院补贴的调整情况做了通报。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举证时限问题,建议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业务人员的责任心,提升其专业性来维护公司利益。表示下一步将会对保险方提出的各类标准、指导意见进行探讨、研究。 市中院副院长黄晓春做重要讲话。她首先肯定了这种沟通的必要性,并提出此类会议可以实行例会制,长期化,希望保险公司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能够邀请法官参加。她谈了4点体会: (1)保险企业如何客观地处理商业性与我们担负的社会责任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建议保险公司在处理具体问题上要二者兼顾。 (2)保险赔付的产生基于一定的基础法律,牵扯的法律问题不仅仅是《保险法》一部法律可以涵盖的。建议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还要加强对与《保险法》有关的其他适用法律的学习。 (3)对于一些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方案的处理,要从中国现在解决纠纷的大的趋势出发,本着务实的态度,把案件良好的协调处理下去。 (4)建议保险公司在拓展业务的同时,也要重视自己的知识人才的培养,用一定的人才支持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