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讲堂
INSURANCE LECTURE HALL
免责条款未“说”明 保险公司仍可拒赔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晨迪 发布日期:2013-06-24 访问次数:2128
通过网络自助买保险,没有书面保单,没有业务员的告知,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怎样才算尽到了说明和明示的义务?近日,高新法院审理了一起新型保险理赔案件受到了市民的广泛关注。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网络页面上通过对话框弹出、免责条款字体加粗加黑等方式来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为有效,判决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率,从而可以拒赔10万元的保费。法院表示,对于自助购买保险等新方式,投保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重点提示的条款,确认阅读完毕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后,再点击确认投保。 网上投保成功 起诉赔偿10万保费 2010年,市民陈琴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的自助保险卡“岁岁平安卡Ⅱ”,在其父亲陈王民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为陈王民投保,通过网上激活流程后投保成功。2010年12月,尚在保险期限内时,陈王民驾驶摩托车在路口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车祸后死亡,事故责任认定陈王民由于驾驶无证机动车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妻子张某、女儿陈某及陈琴作为保险受益人要求平安公司按约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死亡情形属于免责事项为由拒绝履行赔付义务。2012年,母女三人起诉至高新法院,要求被告平安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驾驶无证车出事故 属于免赔范围 应诉后,被告平安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平安(四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车期间”。因陈王民发生意外事故时是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琴购买被告平安公司销售的自助保险卡后,在其父陈王民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按照网上操作流程予以激活,生成了相应的电子保单作为保险凭证,陈王民和被告平安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对话框提醒、内容加粗加黑 保险公司尽到义务 该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法院表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条件是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投保人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激活本案所涉的自助保险卡须根据被告公司网站所设定的统一的投保流程进行操作,该流程中设定了提示页面,在操作过程中亦有相应对话框弹出,提醒投保人阅读相应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及保险条款,并点击确认“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本卡卡册内容和条款内容,并同意接受投保规则全部内容。确认保险人已经向本人明确说明了投保须知及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在内的全部保险条款的内容,本人同意接受并遵守上述内容,自愿投保本保险”后才能激活该保险卡,且涉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以字体加粗、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了提示。因此法院认为,被告通过保险卡的网上激活流程,向投保人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陈王民在遭受意外导致身故时,系驾驶未予登记的机动车即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之情形,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不成立。 高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机对话” 重点阅读后慎投保 近年来保险公司公开发售的自助保险卡产品,投保人通过网上激活这一特定的投保形式,与保险公司订立相应的保险合同,是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缔结形式。这种电子化的保险业务,没有传统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签订书面投保单的程序,因而,无法以传统的方式方法来完成对保险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通过在投保流程中设置弹窗、加粗加黑字体、确认阅读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等多种方法提示合同重要条款内容。 法官提醒投保人,这种“人机对话”的流程也是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在没有销售人员面对面提示说明的情况下,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重点提示的条款,对有疑问的条款内容及时询问保险公司,确认阅读完毕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后,再点击确认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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