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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面临再次修改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赵冰 发布日期:2004-09-24 访问次数:9456
  9月23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中国保险学会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透露,《保险法》二次修改的工作已经开始着手准备,保监会目前已成立一个专门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经过二次修改后,《保险法》修改草案争取在2006年底、2007年初时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

  吴定富表示,现在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和2002年修改《保险法》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现行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问题进行了严格限制,在保险业的实践中,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需要,由此产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不然(不修改《保险法》),会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吴定富阐述道,“保险销售和保险投资是保险业发展的两个轮子,投资这个轮子转不动,发展就不平衡,不平衡必然失衡。”

  2003年新《保险法》及其相关法规中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仍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用“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方式”的表述为未来的渠道放开留下空间。

  实施不到两年的新《保险法》面临再次修改。除了投资部分之外,新《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法等部分也存在一定不足。中国保监会在中国首部保险业发展蓝皮书中表示,保险合同法部分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利益原则、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价值、疑义条款解释原则、再保险合同、寿险合同受益人、退保金与现金值返还等具体问题上。这些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工作的开展和保险纠纷的处理。

  尽管这部分可以通过保险法司法解释来部分地解决,但要根本解决问题,还需要立法来完成。

  1995年,中国诞生第一部《保险法》。2002年,经过首次修改后的《保险法》修改草案经人大表决通过,但当时的修改背景主要是为满足中国入世的需要,修改不适应入世要求的部分。2003年1月1日,经过首次修改后的《保险法》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