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公文
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来源: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 作者: 发布日期:2005-09-01 访问次数:4653
[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center]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Zigong,缩写为IAZ,以下简称为“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自贡市社团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是由在自贡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的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会员之间的自律和协调,创造公平的经营环境,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自贡市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自贡市民政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法人代表由协会会长担任。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在自贡市檀木林街87号。[center][B]第二章 业务范围[/B][/center]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沟通各会员与保险监管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保险人的共同愿望和建议,协助保险监管机关做好保险行业管理工作并发挥咨询、参谋作用。 (二)协调各会员之间的矛盾及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调解会员之间及保险当事人间因保险业务发生的争议,创造和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 (三)贯彻本会宗旨,宣传国家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扩大保险业的社会影响,促进保险事业发展。 (四)协商、制订、修改自贡市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自律制度及其实施细则。 (五)开展市场调研活动,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接受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组织会员工作交流与合作,增进会员间的友谊与团结,开展与国内保险业组织的友好交往与技术合作。 (七)接受中国保监委四川监管局委托授权交办事项。 (八)依照行业自律公约,对会员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九)对严重违反保险法规的行为,协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四川保监局处理。[center][B]第三章 会 员[/B][/center] 第七条 凡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合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每一保险机构为一个会员单位。 第九条 加入本会须填具入会申请书(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经本会审议通过,按规定缴纳入会会费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审议权。 (二)向本会陈述对保险及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要求保护自身权益的请求权。 (四)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管理制度。 (二)接受本会咨询调查,向本会提供本会要求提供的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和本会决议要求分摊的费用。 (五)本条前三项适用于会员下属保险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者,本会对其会员资格应予公告解除。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center][B]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B][/center] 第十三条 理事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每一会员单位可推荐三名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理事因故缺额者,由该理事所在会员单位提名补选,任期为前任理事任期减去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审查本会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协商研究行业事务及其它理事会认为需经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贯彻本会宗旨,履行本会任务; (三)审议、通过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免; (四)制订本会章程、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及退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在理事中推举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协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人选由理事会决定。罢免会长、副会长应经理事会多数通过。同时,建立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需要及时研究审议的问题,由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自贡保险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有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会员单位提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罢免秘书长应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秘书长为理事,负责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处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执行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会任务和行业自律公约及行业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 (二)执行事理会决议。 (三)为理事会准备议案和草拟文件。 (四)编印本会信息刊物。 (五)管理本会财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专业技术委员会和保险代理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专业范围的协调与自律。秘书长为上述各委员会召集人。 第二十二条 议事规则 (一)会议通知、议案等文书草案应于开会前两日送达会议出席者,理事会决定召开的临时会议不受此限。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行业自律规章经有表决权人全体一致通过有效,其它方案、决定经有表决权人三分之二通过有效。 (三)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各专业委员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特殊情况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四)理事、委员因故不能与会,应指定委托全权代表参加会议。 (五)凡出席会议的理事或其全权代表所陈述的立场、观点、意见,均为单位的立场、观点、意见。[center][B]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B][/center]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保险机构一次性入会费人民币二万元。 (二)年度会费依照理事会有关决议规定缴纳。分为固定会费与调节会费。固定会费每家一万元,调节会费参照市场份额协商确定。 (三)有关部门、单位拔付经费补助及委托承办事务的劳务费。 (四)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助。 (五)本会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产为全体会员单位共同所有。 第二十五条 经费运用 (一)会议费、办公费、事业费等管理费用。 (二)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任务活动费。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支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应依据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制订本会财务管理办法,并接受本会理事会的稽核和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应于每年度一月份编制全年预算和上年决算案,交理事会审查通过,每季度编制收支报表向会员单位通报,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表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备案。[center][B]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B][/center]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如需修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四)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center][B]第七章 附 则[/B][/center]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自贡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解散,应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后生效。本会解散,本章程即行失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为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