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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医疗费用保险不能重复理赔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5-09-02 访问次数:5110
  医疗费用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而医疗费用是病人为了治疗外伤或疾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诊疗费及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检查等费用。医疗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财产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无论在几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的赔偿都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但有少数人确又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如果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保险,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均应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因为投保人分别向各家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理应享受获取保险金的权利。

  举例来说,胡某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设定保额均为50000元。某日胡某因车祸事故发生医疗费12000元。按照上述观点,两家保险公司应各自赔付12000元,胡某合计获赔24000元。因此,胡某除获得实际支出的12000元赔款外,还因该事故又多获得了12000元。当然,这只是举例,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费用在核算赔款的时候还需要按条款扣除一些不能报销的项目和费用。

  果真如此,势必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被保险人因为拥有多家保险而更热衷于过度治疗,其住院时间愈长,医疗费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将愈多。这样即是对国家医疗资源的浪费,又会助长医患的不正之风,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规定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如果不是为了应付可能的巨大灾难,在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单一的医疗费用型保险,并无必要;应该选择搭配其它的医疗给付型保险,如住院医疗补贴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尽可能以最低的保费支出,获取最大、最满意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