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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保险行业自律行为处理规则
来源: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 作者: 发布日期:2005-09-05 访问次数:4784
为了更好的规范自贡保险市场,建立公平、公正的竟争环境,加大违约行为的成本,使经营主体的竟争行为趋于理性,促进我市保险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椐《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自律公约》的约定,特制定本规则。一、关于检查规则(一)、关于交流检查规则。根据自贡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各会员公司的意见,协会每年可开展交流检查活动。检查时间、内容和形式由专业委员会或总经理联席会或理事会会议决定。通过检查,达到互通情况,交流信息之目的,对查出的问题以自纠为主。(二)、关于重点检查规则。对行业和市场上反映较突出的问题,有三个以上(含三个)会员单位连名书面动议,协会将组织重点检查,检查对象根据反映出的问题,由专业委员会或总经理联系会或理事会决定。对查出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如问题严重,证据充分,将按自律公约规定的违约处理程序处理。(三)、关于定点检查规则。对实名举报或群众举报或上级转来的举报,按举报人所指的事项开展检查,对所查问题属实,证据充分,将按违约处理程序处理。对已检查过要求整改而没有纠正的、对处罚过的内容继续违约的,应加倍处罚。(四)、检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实施,属交流检查,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属重点或定点检查,由三家以上(含三家)会员单位和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必要时请省保监局的同志指导、参与检查。二、关于约定的范围1、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规章。2、会员公司通过协商并以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确定达成的约定、协议、决定。三、关于违约证据的认定。下例证据均为有效证据。1、现场录音、录像、像片;2、检查组所取得的保险凭证、单据;3、检查组成员签名的检查情况或检查结论。四、关于违约处理决定的合法和生效。决定会员单位是否违约和对违约行为的处理,须有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记名同意方能生效。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或协会秘书长主持会议,秘书长不参加投票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和资料交协会秘书处保存。五、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各会员公司于每年年初(元月30日前)将年度违约保证金划至协会指定的账户,产险公司为5万元,寿险公司为3万元。如违约保证金统一由省级公司交省协会的会员单位,应向市协会提交省级公司并通过省保险行业协会同意的确认函,一旦产生违约处罚,市协会将通过会员公司省级公司缴存在省协会的保证金中收取违约金。当存入市协会帐户的违约保证金不足时,收到协会通知后应在十日内补齐违约保证金。当年没有违约或保证金余额,年末(12月25日)前划回各会员单位。六、自律检查工作纪律。1、严格保密工作,不得将检查情况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检查组以外的人员泄漏,更不得向新闻媒体披露;2、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如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被检查单位在执行条款、费率和行业自律约定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3、检查组成员在检查工作中或检查结束后,不得对查出的问题作出任何定性或结论性表态;4、检查组在被检查单位不得接受任何馈赠或纪念品、宣传品,不得参加被检查单位的高消费活动,中午不得饮酒,做到廉洁自律;5、严格执行检查组作息时间,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查任务的保质保量完成;6、自律检查小组成员由各保险专业委员会成员或需要选派的有关业务人员组成,若因故需指派代表参加的,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并载明授权事项,加盖单位公章。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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