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公文
自贡市保险行业营销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来源: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 作者: 发布日期:2005-09-05 访问次数:5873
为促进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代理人员的行为,切实维护行业形象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用作常规年审,并视作自贡营销人员的基本诚信要求。本等级评定标准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级别。合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保险公司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证及展业证书。不为本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机构代理产品或者变相代理产品。专心于保险代理工作,不从事兼职。完成保险公司下达的基本业务指标。掌握保险知识和险种条款,能够无误地为客户进行讲解和分析。严格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操作投保流程,收取保费不打白条,不代替客户签名,及时送达保单。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业务工作,不超越权限行事。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为客户提供良好的保险服务,并得到客户认可。全年没有被证实为属严重个人过失的客户投诉。完成保险公司规定的培训任务,达到考勤要求。不合格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不合格。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退保转换保险公司;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为了保险利益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性质恶劣的; 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 挪用、截留、非法获取保险费或诈骗保险金; 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或提供正常的服务向客户收费; 为获取业务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返佣;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情节严重或引发纠纷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失;因个人因素受到客户投诉,并证实投诉情况属实,确系本人因素。违背保险条款和规定预测收益,擅自对客户做不实承诺和约定,造成严重后果。误导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任意夸大或缩小保险责任、曲解条款,;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保险行业形象并造成保险纠纷或使保险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失者;在投保书中代替或诱导他人替被保险人签字,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并造成损失者;出卖、出借、转让保险代理人《资格证》或《展业证》,非法印制保险单或保险资料,造成不良影响者;保监局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优秀达到合格的所有标准。全年投诉率为零。寿险营销人员年保费收入达5万元及以上,续收率达到90%以上。产险营销人员年保费收入达20万元以及上。客户服务良好,受到客户普遍好评。积极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宣传。自我要求严格,不断学习提高,完善自我。诚信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