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公文
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 作者: 发布日期:2007-04-02 访问次数:5517
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经2007年3月23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Zigong 缩写IAZ,)是依照国务院颁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自贡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第二条 本会是由自贡市内的商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自律性质的非营利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金融保险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为会员提供自律、协调、维权、交流、宣传等服务,维护行业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自贡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保监局)、自贡市报批中心和登记管理机关自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自贡市檀木林街87号。 第二章 职责范围第六条 自律(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以防范风险、促进可持续性发展为目的,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三)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切实解决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四)根据四川保监局的授权,组织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电子化资格证考试,对营销人员的信用进行考核评定。 (五)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本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或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第七条 维权(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保险行业参与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为新时期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二)反映行业呼声。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四)维护会员利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 (五)接受和办理监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第八条 协调(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加深理解,创造健康和谐的内部环境。 (二)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确定专岗工作人员,认真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对重大投诉案件,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做好监管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第九条 交流(一)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为会员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提供服务。 (二)组织会员与同业及其他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增强保险业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三)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协会建设的重大问题。(四)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通过创办信息简报、开办网站等形式,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反映业内动态,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的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资料信息共享。第十条 宣传(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二)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强化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三)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四)开辟对外宣传窗口,适时进行舆论引导;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 第三章 会 员第十一条 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自贡市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市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做为联系会员入会。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按章程规定交纳入会费并办理入会手续。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行的各项活动;(三)对本会工作和行业事务的建议权和提出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四)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本会决议和行业自律规章制度。(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三)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四)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办的工作。(五)接受本会调查,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六)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和本会决议要求分摊的费用。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会员资格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公告取消:(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终止业务。(二)机构合并、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三)被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四)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五)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行业自律公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五)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本届协会任期二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保监局审查并经自贡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同时,建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需要及时研究审议的问题,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副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八)审议、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人员编制等。(九)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有表决权人三分之二通过有效。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因故不能与会,应指定委托全权代表参加会议。凡出席会议的理事或其全权代表所陈述的立场、观点、意见,均为单位的立场、观点、意见。第二十五条 凡本会理事单位每单位推选3名理事,任职资格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秘书长为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二年。理事因故缺额的,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补选,其任期为前任理事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常务理事为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每届任期二年。常务理事因故缺额的,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补选,其任期为前任常务理事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秘书长为常务理事。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产、寿险公司分别兼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四川保监局核准。会长、常务副会长一般由会员理事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兼任。副会长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理事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兼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其任期为前任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本会设名誉会长一名,人选由理事(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二)组织研究本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四)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各项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由秘书长统一管理。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由本会从会员单位或社会上选聘。第三十条 秘书长为本会常设专职职位,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四川保监局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五)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威信。(六)其它各项条件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保监局审查并经过自贡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签发协会日常文件。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常务理事长)会研究并报四川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2年,不得连任;本会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七条 本会下设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等专业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事务协调、自律规章制度的制订与实施、协商有关行业利益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专业委员会由产险和寿险会员单位总经理室分管业务的一名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或相关业务经理组成。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日常事务。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一般情况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员因故不能与会,应指定委托全权代表参加会议。凡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其全权代表所陈述的立场、观点、意见,均为单位的立场、观点、意见。专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全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或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九条 保险行业协会可聘请业内外专家、学者、保险监管人员等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重要课题的研究或提供对相关事项的咨询建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和经理事会决议要求拨付的活动经费;(二)新会员申请入会时须交纳的入会费。(三)捐赠;(四)政府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六)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第四十一条 会费收取原则上以支定收。具体收取标准为入会费2万元(其中:中介机构1万元);年度会费1万元(其中:中介机构4千元);年度调节会费产险公司原则上按上年度保费收入的万分之二点三收取,寿险公司原则上按上年度保费(业务)收入的十万分之七点二收取,中介机构不收。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的经费单独筹集,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并经理事(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方可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中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所得不得以冲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当用于本会自身建设和为会员服务。本会经费按预算开支。超预算、预算外项目须经理事(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开支。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兼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变动会计人员时,必需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自贡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参考市内保险行业平均水平执行,并制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加以明确。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四川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自贡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保监局审查同意。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四川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自贡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保监局和自贡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自贡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