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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发布10项震灾理赔服务承诺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 发布日期:2008-06-05 访问次数:2832
昨日,中国人寿对外发布《中国人寿5·12地震保险理赔服务承诺》,就此次震灾的保险理赔服务向灾区客户做出10项郑重承诺。截至5月29日,中国人寿共收到因地震导致的理赔报案12290件,预估赔款累计已突破2.02亿元。 1.因地震造成保单遗失、损毁的,若申请人提供基本信息与公司留存相吻合,即提供无保单服务。 2.简化遇难客户的身份确认(1)政府地震善后处理部门公布的死亡名单即可作为被保险人死亡证明;(2)乡镇及以上政府部门或救治医院出具的死亡伤残证明也可作为索赔证明;(3)政府地震善后处理部门公布的失踪名单即可作为被保险人失踪证明。 对于出险事实清楚,受益人明确的,三个工作日之内给付保险金。 3.地震发生之前,已经收到投保申请且足额缴纳保费的,本公司均认定合同生效,承担保险责任。 4.由于地震灾害未及时缴纳保费的客户,公司将缴费宽限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5.对于现有的保单质押贷款客户,延长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并免收贷款利息。 6.对重建家园需要资金的客户,提供保单质押贷款服务,以现金价值的90%为限额,免收贷款利息至2008年12月31日。 7.对于保险合同遗失、毁损的情形,公司一律予以补发,免收工本费。 8.向疏散或转移至外地的灾区客户,提供保单迁移服务或合同异地服务。 9.对因地震造成合同效力中止满两年的,客户于2008年12月31日前提出复效申请,公司予以受理。 10.对于本公司发生保险事件,但客户未提出索赔的案件,公司将依照《合同法》和《继承法》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寻找保单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同时,中国人寿还发布客户服务电话95519,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