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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全省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 自贡各财险公司正抓紧做好准备工作

来源: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 作者:刘硕涓 发布日期:2008-05-05 访问次数:3059
  在充分酝酿、广泛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四川保监局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的管理制度。该制度要求全省各保险机构在机动车保险这一业务上先收保费后出保单,杜绝挂账现象。对7月1日起还不能按时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公司,保险监管部门将从即日起停止其经营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新业务。为贯彻落实好这一制度,自贡各财险公司正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于部分客户多年来已适应了实施分期付款方式投保的自贡财产保险市场,亟待消费者的理解与支持。

  所谓“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者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发出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四川保监局就在全省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还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并明确了实施这一制度的意义和阶段性工作。

  首先,实施“见费出单”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广大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在目前的机动车辆保险实际运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投保人的保费没有及时缴纳到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没有或部分交付保费的,对保险公司责任进行对等免除。因此,出险后,一些投保人得不到足额保障,由此引发不少因“应收保费”导致的“理赔纠纷”。被保险人利益难以得到维护。实施见费出单,可以从源头上有效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其次,实施“见费出单”可以保障保险公司资金安全,降低运行风险。据初步统计,全省2007年月平均应收保费余额为8.13亿元。按照车险平均费率1%计算,对应的保险金额800亿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没有收到一分钱保费的情况下,多承担至少800个亿的风险责任。实施“见费出单”,将这些应收而未收资金纳入保险公司核算管理,增加公司的现金流,为及时足额支付赔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减少经营风险,归根结底也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第三,实施“见费出单”,可以释放和减少负债催收、管理应收保费的人力物力,降低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可以把节省下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更多地投入到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上,更好地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保险需求。

  第四,实施“见费出单”也是保险业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具体行动。《交强险条例》要求交强险签单时投保人就应当一次全额交付保费。保监会也专门下发文件,对中介业务交强险应收保费的管理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和特别的强调。

  目前,我市各财产保险公司正按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抓紧做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