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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收付费管理将出新规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 发布日期:2008-09-23 访问次数:7446
中国保监会将对人身保险在收付费等关键环节推行新的监管制度,实行收取保险费、支付保险金的零现金管理。目前,保监会拟定的《关于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已经下发至各人身险公司。 业内人士透露,长期以来,人身险行业普遍采用保险营销员现金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的服务方式。但随着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和营销员队伍的不断增大,由于部分寿险公司内控薄弱,在收付费环节存在一定的制度漏洞和风险隐患,导致一些地区曾发生过营销人员挪用、侵占、诈骗保费和保险金的案件。据介绍,保监会即将推出的新制度,目的就是要防范资金风险,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据了解,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严格限制营销员经手现金,300元以上金额的业务,保险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收取保险费、支付保险金,须保险消费者本人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办理;保险消费者不能前往的,保险公司只能通过银行或邮政储蓄柜台转账收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金、保险赔款,但必须有交费人身份证号码和交费银行账号。300元以下的小额业务,保险公司可以自行确定收付费方式。 《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应配备专人回访。比如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单100%回访;对1000元以上的退保客户、满期客户、理赔客户进行100%回访。同时,还要求保险公司建立销售人员诚信评价和预警机制,重点关注投保人变更次数多、撤单件数多、退保率高、理赔率高、续收率低、流动频繁、客户回访成功率低的保险营销员。 此外,保险单据、印章的使用也将严格规范,不允许混乱使用。比如,《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后应向消费者出具正式的收据或发票,任何保险公司和个人不得使用暂收收据、临时收据、复印收据等非正式单据。 据了解,此前由于部分保险公司意识到了保险营销员经手现金是收付费环节当中的一个关键的风险隐患,已经在各自内部鼓励和实行收付费零现金的内控管理方法。湖南保监局、厦门保监局和辽宁保监局则分别于今年5月1日、6月1日和7月1日起,开始在各自辖内寿险市场全面开始实施收付费“零现金”管理。 在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表示,要防范公司治理不完善和内控不严的风险,研究推进产品销售过程中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改革,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防范营销员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保险公司内控漏洞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