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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保险本质 买车险不得再赠礼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8-24 访问次数:1227
由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保协”)起草的《四川省保险行业禁止车险销售赠礼自律约定》(以下简称“自律约定”)昨日正式生效,川内购买车险将不再享受任何形式赠礼。昨天是《自律约定》实施首日,记者以车险投保人身份致电多家财险机构,均被告知没有礼品赠送了。 按照《自律约定》,全省范围内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的所有分支机构及合作的代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一经查实,将按每车2000元对保险公司处违约金,如果开展车险销售赠礼宣传,每次将按3万元处违约金。 销售车险如赠礼 保险公司每车受罚2000元 随着各车险机构竞争加剧,在销售车险的同时附加各种形式的赠礼,即变相的降价打折,成为各家车险机构争夺市场的重要手段。然而,业内人士认为,今年年初启动的商业车险改革,其初衷是通过发挥价格调节机制,把定价权还给公司,把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在销售中赠送礼卡、礼金的行为有悖改革初衷,易造成公司经营数据失真,可能滋生腐败,同时也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此次保险协会发布的《自律约定》详细罗列了十大类赠礼形式,其中包括积分抵扣车险保费或向客户返现;向客户赠送加油卡、购物卡、洗车卡、保养卡、维修卡等各类现金性质等价物;任何形式的实物赠送;以及保险公司开展的(积分)兑换实物礼品、现金性质卡券等以及微信红包、电子转账信用卡返现等,甚至还包括了以抽奖形式促销等赠送行为。各机构也不得以销售人员或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的私人名义向客户赠礼。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出现“保险出单、赠礼”等类似字样。 同时,对于违反《自律约定》的,也给出了违约处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个人代理人,在车险销售时有赠礼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每车2000元对保险公司处违约金,如果开展车险销售赠礼宣传,每次按3万元处违约金 选择车险莫贪便宜 理赔服务才是核心竞争力 自上周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下发该《自律约定》之后,川内多家财产保险机构已陆续传达并给各分支机构进行会议宣导。四川某财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赠送礼品卡券等行为改变了保险价格定价基础,违反条款费率的监管规定,易引发市场非理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应予以禁止。保险公司应该提高核心竞争力,积极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增值服务,如为被保险人提供非事故道路救援,“通过提升客户体验,满足消费者差异化保险需求,提高品牌影响力。” 四川省保险行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实际上《保险法》第116条早已对保险销售赠礼作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本次自律公约主要是按照《保险法》严格执行规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保险的本质是保障、减损和风险管理,从消费者角度而言,在挑选保险产品时,除了考虑保障范围和保险价格是否适合自身需要之外,应当更加注重与理赔相关的内容,核心体现在理赔速度和服务质量上。”某财险机构销售负责人建议,保险消费者挑选保险产品的重点应放在理赔服务即售后方面。如果部分消费者仅被一些眼花缭乱的赠品吸引,而缺乏对保险服务的考量,忽视保险保障的本质,真正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得不到有效的理赔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