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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车库暴雨被淹,谁该赔偿?
来源:广东摩邦律师事务所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8-18 访问次数:4320
前几日,一场突如其来的“龙舟水”突袭广州,暴雨带来的降水将一个小区负二层车库变成“水库”,上百辆轿车不幸被淹,预估损失五千万元左右。受灾车主向物业反馈后,物业回应此类情况属于天灾,不是人祸,拒绝赔偿。 这也不是第一次出现车库被淹的新闻了,百度一搜就可以发现,几乎每年都有小区被夏季雨水淹没。每一场龙舟水过后,都是车主、物业、保险公司之间的三方博弈,谁都不想为变故买单。那么,物业公司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又该不该提供赔偿?车主要为这种“天灾人祸”买单吗? 暴雨车库进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对于雨水倒灌淹没车库这一类的“天灾人祸”,全国物业都意外的默契。他们通常会以“不可抗力”为借口拒绝赔偿。那么,暴雨车库进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各国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更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可抗力一般包括如下情况: (1)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等; (2)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先前合同不能履行)等。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三个不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不能预见指的对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这里的不可预见指的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而不能依据当事人自身是否预见到了事件的发生来确定。 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当事人预见到了该事件的发生,但是也无法制止其发生。 不能克服指的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当事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消除或减弱该事件的负面影响。 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问题需要分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只有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仍不能预见,才具备不可抗力的主观条件,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而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没有预见,则不可构成不可抗力;另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也就是事件的发生不能为当事人的意见所左右,如果事件的发生能够避免,或者虽然不能避免但是可以克服,也不构成不可抗力。 案例:关先生诉江海公司、儒林物业案 2011年9月,安徽省全椒县的关先生从江海公司购买了儒林西苑住房一套,同时购买该小区半地下车库一间。由于其住房正在装潢,于是关先生把从苏州购买一批组合家具临时存放在车库里。2012年7月12日上午天降大雨,当天,儒林物业的工作人员发现有的车库有进水现象,遂通知业主。关先生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车库已进水较深。关先生随即组织人员转移家具,但被水浸泡后的家具大多已无法使用。经评估,家具损失30580元。关先生认为小区排水系统工程存在瑕疵以及物业管理不善,遂将江海公司、儒林物业诉至法院。 原告关先生认为,开发商建设地下车库时就应该将雨天防涝和排水问题考虑在内。现因排水设计或施工不当,所以才导致了排水问题,造成了车库被淹的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物业公司在接收到暴雨预报时就应做足防涝工作,由于物业公司的疏忽,没有提前做好防涝工作,事故发生后又没有及时进行补救,从而导致业主财产受到损害,因此物业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告江海公司认为,车库开发后经过验收合格才交付给关先生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司只应负责法定期间内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而本案情况属于是不可抗力,当时天降大雨,不是我们不作为造成的,我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关先生的诉求过高,另外自己也有疏忽,改变车库的用途而导致财产损失的,应自担责任。 被告儒林物业公司则认为,由于夏天多雨现象,我公司已于2012年7月12日之前在小区电子屏已发布了提示记录,提醒业主注意防汛。7月12日全椒地区暴雨达100毫米,县城多处出现内涝现象。我们向业主进行电话短信等形式的告知,提醒业主要注意物品安全。我们冒雨组织人对关先生的车库进行排水,事后,也帮助关先生搬运物品。关先生的损失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我们已进行了告知,对关先生的财产损失无过错。业主关先生自己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其损失应自己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天下大雨导致车库进水被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如果属于,则可以免除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赔偿责任。本案中,天降大雨作为一种天气现象固然不可避免,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降雨是可以预见的,其危害后果也并非不可避免,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条件。 小区车库被淹主要原因不外乎有三:其一,小区本身地势低洼,车库较易进水;其二,开发商前期车库排水系统没有做好;其三,物业公司没有对灾害做预估预防,未及时通知业主并处理灾情。本案中,江海公司所建半地下车库的排水设施在设计和建造时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车库内并无进水和排水系统,进水原因是车库地势较低,短时间下大雨车库外公共部位下水道返水,造成雨水倒灌进入车库,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儒林物业公司在大雨来临时,未能加强巡查并及时发现公共部位排水系统雨水倒灌,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关先生在遇到突降大雨的情况下,对自己财产的安全应有充分注意义务,但因疏忽大意,造成了损失,也应适当承担部分责任。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如果像本案一样,突降暴雨,爱车停地下停车场,被水淹了,开发商和物业有没有责任,要看车库积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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