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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唯一全国人大代表建言保险热点问题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3-17 访问次数:3888
作为全国保险业唯一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任建国表示,今年将围绕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机制建设、完善强制保险法律适用规则和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外经贸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保险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积极建言。 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机制 近年来,得益于中央的政策支持和正确引导,去年全国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0.33亿元,参保农户达1.3亿户次。全年赔付86.94亿元,约1798万户次受灾农民得到保险补偿,但总体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仍相对有限。 2009年我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7.08亿亩,而仅有1.69亿亩得到保险赔偿。“究其原因,从表象来看是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不充分,覆盖面不高,而从深层次分析,主要是立法保障、优惠政策、经营模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任建国说。 任建国代表强调,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 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建议尽快颁布并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对农业保险经营减免所得税,允许税前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增强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积累。建议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促进我国对外经贸发展 2009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现信用保险及担保金额1166亿美元,对提振出口企业信心,解决出口企业“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难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从总体来看,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渗透率依然较低,与外贸发展速度及其潜在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对出口的支持保障能力相对有限,主要存在法律法规尚待完善、政府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经营主体的资本实力有待加强、服务网络尚不健全、对企业保险意识的培育有待加强等方面的问题。 金融危机以来,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加大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力度,保持本国出口竞争力。因此,任建国建言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促进出口信用保险加快发展。具体应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一是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立法,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和颁布《出口信用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支持、经营方式和监督管理,为出口信用保险提供系统的制度安排。 二是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出台加快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足额补充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本金,增强公司的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财政补贴制度,明确地方财政对保费补贴比例的最低标准,鼓励各地提高补贴比例,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三是健全服务网络,应按照普惠制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健全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网络,在各省会城市均应设立分公司,加强与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同时,适当延伸服务网点,在对外贸易额较大的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使之更加贴近外贸企业,更好地提高企业的投保意识,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 制定交强险司法解释,明确涉交强险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任建国谈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有效制度安排。通过交强险的赔付,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司法机关在适用交强险法律制度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由于理解认识不同,出现了众多同案异判的情况,如不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进行判决、法定除外责任仍判决赔偿等,加重了交强险的经营成本,影响了交强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他强调,突破《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规定进行判决,表面上看,增进了个别涉诉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影响了法制统一,而且对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显失公平,不利于公平公正维护全体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 因此,任建国代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其他形式的审判指导文件,明确交强险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地方法院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促进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