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局公布首个保险罚单!搞明白了很多事。
今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首个保险罚单(实际下发日期5.17),某财险公司合计被处罚205万元(含个人)。
这个罚单的违规理由比较常见,但有几个以前不太明朗的问题,这次监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可以给其他公司引以为鉴。
1、车险费用是车险部管理的,为何财务部负责人要连带处罚?
小保解读: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各分公司开展财会工作,是车险财务数据质量和费用管控机制负责的管理部门。并且根据该公司的制度,财务负责与手续费有关的财务行为管理,属于既定工作职责。
申辩意见:财务会计部不是车险成本及费用的管理部门,也不知晓车险费用异常情况,财务会计部已在自身职责内合理履职。
监管复核:对总公司的处罚是基于其在车险手续费和其他销售费用管控中应承担的管理责任,财务会计部是主要管理责任部门之一。根据部门基本职责,财务会计部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包括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各分公司开展财会工作,系统内会计核算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分公司财会工作质量考评等,是总公司中应对条线内车险财务数据质量和费用管控机制负责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印发的《车险手续费上限报行一致管理工作方案》,财务会计部负责与手续费有关的财务行为管理,包括“在跟单手续费外,严禁以任何科目贴补其他销售费用”等。在既定工作职责内,不知晓不构成免责的理由。
2、保险公司主动自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违规事项会被处罚吗?
小保解读:要分情况。如果在专项自查中,监管明确主动报告可以免于或减轻处罚的当然可以免于或减轻处罚。但如果主动自查报告后,公司仍然存在同样的违规行为,那还是要处罚的。意思就是如果你主动报告后,公司停止了违规行为,充分消除或减轻了违法行为,那受罚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申辩意见:行政处罚事项系安徽省分公司自查主动发现并如实上报,且其本人已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主动组织进行自纠整改。
监管复核:安徽省分公司确实存在自查发现问题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形,本人也确实组织开展了部分整改工作。但审计发现时,公司仍存在与逾千家无资质中介机构合作的问题,未能充分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3、分公司总经理没有直接分管的部门违规,也要处罚吗?
小保解读:总经理作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如果违规事项涉及面广,那么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
申辩意见:本人未直接承担安徽省分公司销售渠道中介管理职责,不应承担直接责任。
监管复核:安徽省分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涉及车行业务部、销售管理部、互动业务部、重客业务部和银保业务部等多个部门,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作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是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
附:银保监罚决字〔2023〕27号
当事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车险财务数据不真实
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某财险总公司在车险业务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车险业务费用,多家分支机构通过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间接理赔费用等科目共列支20.11亿元,用于支付车险手续费等市场费用。
对总公司罚款50万元,对总公司车辆保险部总经理助理吕某、总公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李某警告并分别罚款10万元。
二、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某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与2家无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机构开展车险业务合作,涉及保单231件、保费金额93.42万元、手续费金额18.36万元。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某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与2011家无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机构开展车险业务合作,涉及保单60.75万件、保费金额23.38亿元、手续费金额4.23亿元。
对广东省分公司罚款21万元,对广东省分公司车行业务部/销售业务部总经理张某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安徽省分公司罚款30万元,对安徽省分公司总经理乔某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三、生猪养殖类保险虚假承保虚假理赔
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某财险湖南省分公司存在生猪养殖类保险虚假承保,涉及保单1362件,保费1292.29万元,虚增保险标的21.3万头;存在生猪养殖类保险虚假理赔,涉及赔案3192件,理赔金额1110.55万元,涉及虚假标的1.22万头。
对湖南省分公司罚款50万元。对湖南省分公司农业保险部总经理郭某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湖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黄某警告并罚款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