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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征求意见稿 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朱艳霞 发布日期:2023-07-10 访问次数:449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印发《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拟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将停止向新客户销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将税延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税延养老保险保单(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保单”)。


  根据《通知》,试点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制度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2018年,我国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三地实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亿元左右,参保人数超过5万人。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制度衔接需要试点公司加强与投保人沟通,确认相关信息,让投保人了解目前的投保状态、将税延养老保险保单转化为个人养老金保单的流程、其他的保单处理方式,确保衔接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通知》要求,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保信”)统筹做好税延养老保险保单信息确认工作。之后,中国银保信将关闭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税延养老保险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


  “这意味着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关闭后,投保人在完成保单转化之前将无法再进行缴费,以免利益受损。”上述业内人士说。


  《通知》提出,试点公司完成与银保行业平台系统对接,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对接情况说明后,其已开展业务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未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试点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不得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试点公司申请备案其他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应当符合监管机构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要求。


  试点公司应当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或者指定后,提出的将税延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保单的申请。


  《通知》要求,收到投保人保单变更申请后,试点公司应当提示其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税延养老保险缴费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进行核对,如当年上述两项缴费合计超过1.2万元的,投保人可以持相关缴费证明申请退还超额部分保费。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提出,如投保人申请,试点公司可以通过保单批单方式对个人养老金保单进行两种特殊处理:一是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二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进行退保,即在合同中增加允许投保人退保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