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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9-05 访问次数:536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设专章对社会保险经办作了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加以细化和完善。


  《条例》共7章63条,包括总则、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要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条例调整范围,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条例》。


  《条例》明确经办机构职责,强化服务管理监督。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记录和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及时进行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要求经办机构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明确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条例》要求减少证明材料,明确办理时限。加强有关部门与经办机构信息共享,明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缩短社会保险经办时限,明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要求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便利。


  根据《条例》,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条例》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措施。要求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对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监督。要求主管部门畅通监督渠道,经办机构公开有关信息。


  此外,《条例》明确法律责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