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公文

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2021年修订)

来源: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1-15 访问次数:1901

(经2021年1月7日第五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审查同意,依照国务院颁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自贡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自贡市内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金融保险方针政策,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防范政治、经济、社会安全风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监管部门督促会员单位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为自贡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贡监管分局(以下简称自贡银保监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自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竹韵家园3栋2-1A铺。


  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3. 第六条 行业自律:

    (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接受自贡银保监分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有序管理;

    (三)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四)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自律公约、自律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单位,按照本章程、自律公约及自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扣罚违约金、提请自贡银保监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行业维权:

    (一)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自贡银保监分局的政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同地方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行业服务:

    (一)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大案件及时上报监管部门,防范群体化事件的发生;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适时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行业交流: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机制,促进业内交流。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工作经验交流,举办各类专题行业交流座谈会、研讨会、行业文化交流活动及表彰评优活动;

    (三)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四)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行业宣传: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行业调解:

    制定行业调解组织管理制度,健全调解组织运行机制,督促会员保险公司支持、参与行业调解处理机制建设;加强调解组织软硬件建设,指导调解组织制定并完善调解规则,实现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收取并管理行业调解组织运行经费。


  4. 第三章 会员

  5. 第十二条 本会主要接纳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贡市内经四川银保监局或自贡银保监分局批准,并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设立的市级保险机构(含未设立市级保险机构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三)自贡市内经四川银保监局或自贡银保监分局批准,从事保险业务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其他保险经营性企业,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四川银保监局或自贡银保监分局批复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本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三)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和行业事务的建议权和提出批评实行监督的权利;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本会决议和行业自律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

    (四)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调查和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和本会决议要求分摊的其他费用;

    (七)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经监管部门批准,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除本章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外,其他类别会员可自愿退会。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6.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单位组成的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六)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每个会员公司推荐单位代表1名,行使会员权利的会员单位代表任职资格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代表不在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其任期为前任单位代表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二十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按会员单位类别分别召开财产险会员大会、人身险会员大会、中介机构会员大会及其他类别的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含1/3)会员提议或遇有特殊要求事项需经会员大会审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以通讯会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贡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自贡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用;

    (七)决定设立或撤销专业委员会,选举和罢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八)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九)审议、制定本会财务和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人员编制以及人力成本预算;

    (十)执行自贡银保监分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及时向自贡银保监分局报告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各种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

    (十一)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在会员单位代表中推荐,每个保险公司可推荐理事人选1名,中介机构原则上不推荐理事人选。秘书长为理事。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理事不在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其任期为前任理事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有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会形式召开。

理事因故不能与会,应指定委托全权代表参加会议。凡出席会议的理事或其全权代表所陈述的立场、观点、意见,均视为单位的立场、观点、意见。

 

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由理事会从保险公司理事中选举产生,报自贡银保监分局核准。会长、副会长人选可以是自贡银保监分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本会可以根据需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特邀名誉会长1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

(二)组织研究本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本会工作报告;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议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各项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本会秘书处所设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统一管理。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由本会从会员单位或社会上选聘。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兼职副秘书长1-2人。秘书长为常设专职(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担任其他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由自贡银保监分局提名,也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还可以面向社会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自贡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新选任秘书长年龄条件为在任期内不得超过60周岁。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并报自贡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可放宽至选任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可担任至任期届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

(三)会长、副会长要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自贡保险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且1年内未受到监管机关对其本人或所在机构本级的行政处罚;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3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五)其它各项条件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会长单位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组织草拟协会自律、服务的重要规章和制度;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聘用本会秘书处各类工作人员;

(五)组织秘书处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受会长委托主持相关会议;

(六)制定秘书处内部规章,实施内部管理,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因其它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自贡银保监分局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副会长因以上原因离任的,对空缺的会长、副会长职位可进行补选(补选办法另定);秘书长提前离任的,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补选(补选办法另定)。秘书长离任需进行审计。

 

第四节 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保险中介机构可参加相关的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各会员单位推荐的委员共同行使本专业领域相关事务的职权。主任、副主任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向理事会负责。需要落实的工作由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秘书处共同完成。

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由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担任,委员原则上应由会员单位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一般情况应每季度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委员因故不能与会,应指定委托全权代表参加会议。凡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其全权代表所陈述的立场、观点、意见,均为单位的立场、观点、意见。

专业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或全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或代表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可聘请业内外专家、学者、保险监管人员等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重要课题的研究或提供对相关事项的咨询建议。

 

第五节 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各部门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意见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确定。部门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保险工作或其它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任期内女姓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男姓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新入专职工作人员应具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

本会在符合建立基层党组织条件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立基层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上年度原保费收入(以省协会报表为准)

会费(万元)

3亿元以上

7.5

1.4亿以上——3亿元(含)

4.5

5000万元以上—1.4亿元(含)

3.0

5000万元以下(含)

2.5

说明:寿险公司按折算后的上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长期险及其他险原保险保费收入 3折+短期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对应标准收取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会费收取原则上以支定收。具体收取标准按《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中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所得不得以冲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当用于本会自身建设和为会员服务。本会经费按预算开支。超预算、预算外项目应经会长同意并向理事会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应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1季度末前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自贡银保监分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自贡银保监分局和自贡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和参考市内保险行业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征求自贡银保监分局和自贡市民政局的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自贡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并报自贡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贡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贡银保监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自贡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贡银保监分局和自贡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7日第五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自贡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