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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市保协联合召开工作交流会 对保险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来源: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 作者:刘硕涓 吴莉 发布日期:2012-10-30 访问次数:3742
  为促进保险理赔工作的有效开展,交流保险理赔案件在司法诉讼中的有关问题,经过我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积极沟通,10月24日上午,双方联合在城市名人酒店檀木林厅进行的工作交流座谈会成功召开。会议对自贡保险业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和促进这项工作的良性开展进行了座谈。

  市中院民一庭全体干警和四区两县法院代表、自贡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分管总经理及理赔部经理共47人参加了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晓春、民一庭庭长郑静春、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邓平、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肖静波、副会长隋子舟、秘书长刘兴明等出席会议。会议由市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隋子舟主持。

  市保协秘书长刘兴明介绍了今年以来自贡保险业的经营情况,通报了1-9月各财产保险公司民事诉讼案件情况。他认为在涉及车险人伤案件中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知识匮乏无法理智客观认识保险理赔、为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法院往往作出更为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判决、部分“保险司法串串”从中怂恿一些可以通过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的客户起诉谋利等热点难点问题。他建议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不惜赔不乱赔,重视诉讼调解,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建议法院在受理保险诉讼案中严格审查被保险当事人提供的各项证据。

  市中院民一庭庭长郑静春介绍了近三年来市中院受理保险纠纷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目前保险类案件中存在费用认定标准和责任范围认定不统一、保险公司对调解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她提出法院与保险公司之间应该加强沟通统一认识,进一步完善工作。并对保险诉讼案件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和住宿费的认定以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标准做了相应解释。对交强险按照分项责任限额判决的问题,要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从今天(10月24日)开始,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答复意见执行,以后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今天以前一审已判决的,保险公司以没有分项为由上诉,二审均不支持。

  四区两县法院代表分析了目前在处理保险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致认为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增多,案件诉讼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也提出了保险机构在案件调解与审理的参与不够主动、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举证意识有待加强等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代表提出目前诉讼案件受赔偿标准不统一的制约,希望法院、交警和保险能够统一审理标准并予以公示。针对法院提出举证不利的问题,保险公司希望法院对受理案件尽量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好利于提早收集证据。同时认为作为保险公司也应加强自身对诉讼案件的管理和管控,加强相互沟通、交流,共同处理好保险诉讼案件。

  自贡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邓平、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肖静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晓春分别作了重要讲话。

  邓平指出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方面,法院、交警和保险机构应紧密联系,相互协调。

  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肖静波在讲话中强调,保险与法院的交流有必要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多种形式的交流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减少相互之间存在的异议。并提出两点要求:一是加强交流、相互沟通、达成共识、求同存异;二是保险诉讼案件要完善内部管理,优化工作流程,保护和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正常发展。

  黄晓春做了总结讲话,她首先感谢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长期以来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并要求各区县法院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作为、主动服务、超前服务,加强保险法、保险业务的学习和研究,促进保险业良性发展;及时归纳、总结保险纠纷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与保险机构或保险协会沟通,通过交流、座谈等方式,减少相互之间的分歧。同时对保险机构提出了几点建议:加强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人员的业务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人员和流程的管理,减少被动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应对诉讼,重视举证、陈述、申辩等权利的行使,积极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