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公文

自贡市保险行业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来源: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 作者: 发布日期:2006-11-22 访问次数:5629
  

第一条 为维护自贡银行、邮政代理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邮政储蓄、信用社(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合作过程中的不正当竟争行为,防止商业贿赂,促进银行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文)等有关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精神,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不得委托没有取得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业务。

第三条 不得以超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方式进行恶性竞争。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公约约定的手续费支付标准(附后)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它利益。

第四条 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规定,由商业银行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费必须及时、完整入帐,不以任何形式违规退费、违法坐扣保费,严禁撕单、埋单。

第六条 不参与违法违规的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招标活动,共同抵制事先确定代理手续费底线并主要以手续费竞标的招标活动。

第七条 违约处理。

违反本公约第二条至第六条各条款约定的,即构成违约。

第八条 违反本公约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给予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九条 违反本公约第三条规定的,违约方按照违约支付手续费金额的2倍支付违约金。并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本公约适用于上述会员单位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各会员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讨论协商,经各会员公司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处理程序。

违反本公约的规定,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登记立案。本会秘书处接到投诉或举报,即时登录《投诉登记表》,对涉嫌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予以立案;对超出本公约范围或内容缺少必要证据的,不予立案。

(二)调查核实。对于立案案件,由本会秘书长交人身保险专业委员会,并由该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单位组织相关委员按调查事项展开认真调查核实。被调查人应予充分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及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三)审议表决。本会秘书处接到前述调查报告后应召开人身险专业委员会对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表决。赞成票三分之二及以上时为通过;不足三分之二时为否决。

(四)通知执行。惩戒处理决定以本会文件通知形式主送违约单位。违约单位收到本会违约处理决定后应按处理决定执行,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的违约金划到本会账户,逾期应加收日滞纳金1%。

第十三条 违约金的管理及使用。

违约金统一划归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存入协会银行账户。主要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一)支出项目。

1,奖励举报人;

2,支付自律检查人员的补助;

3,奖励诚信守约的会员单位;

4,补充会费。

(二)项目支付标准及比例。

1,按举报项目实际收取惩戒违约金的30%奖励举报人。

2,检查人员补助费每人50元/天。

3,支付1、2项后的剩余金额用于奖励全年诚信守约的先进会员单位和补充会费。

第十四条 检查规则按《自贡市保险行业自律行为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本会人身险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手续费支付标准

一、 普通型及分红型两全寿险趸交产品:

5年期及以下产品不得超过趸交保费2.5%;

5-10年期产品不得超过3%;

  10年期以上产品不得超过3%。

二、两全寿险期交产品:

分红型两全寿险期缴产品在整个缴费期内的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单期保费的10%;

普通型两全寿险期缴产品在整个缴费期间内的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单期保费的 15%。

三、万能型人身保险趸交产品不得超过 3.2%;

四、一年期及以下意外伤害保险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 10%;

五、企财险、商业车险、交强险、家财险等财险险种手续费率不得超过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