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公文

自贡市保险行业短期人身意外保险自律公约

来源: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 作者: 发布日期:2006-11-22 访问次数:5802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和2006年全国、全省保险工作会议布署的各项任务,维护短期人身意外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按照速度、效益、诚信和规范经营的要求,严格控制短期人身意外保险风险,充分保障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反不正当竟争法》、《自贡市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自贡市保险行业自律行为处理规则》和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并经本届协会人身保险专业委员充分讨论协商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各保险公司及其营业机构对短期人身意外险的承保,严格按会员公司约定的手续费支付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 手续费支付标准不超过保费收入的10%(学平险业务除外)。

二、 下例行为属违约行为。

1优惠比例超过约定的手续费支付标准。

2不按国家规定的手续费支付程序支付手续费。

3不按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进行承保,任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

三、违约行为的处理。

经认定的上属违约行为,每单按标准保费的50%惩戒。

四、违约处理程序。

违反本公约的规定,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登记立案。本会秘书处接到投诉或举报,即时登录《投诉登记表》,对涉嫌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予以立案;对超出本公约范围或内容缺少必要证据的,不予立案。

(二)调查核实。对于立案案件,由本会秘书处交人身保险专业委员会,并由该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单位组织相关委员按调查事项展开认真调查核实。被调查人应予充分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及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三)审议表决。本会秘书处接到前述调查报告后应召开人身险专业委员会对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表决。赞成票三分之二及以上时为通过;不足三分之二时为否决。

(四)通知执行。惩戒处理决定以本会文件通知形式主送违约人。违约人收到本会违约处理决定后应按处理决定执行,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的违约金划到本会账户或在保证金中扣缴,逾期应加收日滞纳金1%。

五、检查规则按《自贡市保险行业自律行为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约金的管理及使用。

违约金统一划归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存入协会银行账户。主要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一)支出项目。

1奖励举报人;

2支付自律检查人员的补助;

3奖励诚信守约的会员单位;

4补充会费。

(二)项目支付标准及比例。

1按举报项目实际收取惩戒违约金的30%奖励举报人;

2检查人员补助费每人50元/天;

3支付1、2项后的剩余金额用于奖励全年诚信守约的先进会员单位和补充会费。

七、本公约由本会人身保险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