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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商业保险功能作用 积极服务和谐社会

来源: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作者:傅柯,王官敏,詹健 发布日期:2007-12-12 访问次数:7070
  刚刚闭幕的十七大,首次在党代会上明确提到商业保险,报告提出一是“要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竞争力”;二是“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表明国家高度重视商业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这一金融产品在国民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商业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作为商业保险主体——保险公司,应当肩负起党和国家赋予的责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功能,积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一、商业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

  “国十条”第一条明确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组织成员,倚赖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同时保险企业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承载者和积极推动者,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保险发挥中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一)保险有利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机制,将集中起来的保费用于补偿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使遭受损失的个人、家庭和企业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为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提供了保障。

  (二)保险有助于推动国民经济的和谐发展。

  加快保险的发展、扩大保险对社会生活的覆盖面,将减除广大居民对于未来风险保障的后顾之忧,释放更多的消费需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增长。此外,保险资金的运用对于拉动投资、建设国家战略需要的中长期项目等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保险有利于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

  在市场经济金融体系中,保险业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保险业聚集的大量保险资金具有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特点;要应对未来的保险给付,保险公司就要通过存款、国债、证券、基金、产业投资等各种投资形式去实现资金的稳定保值增值。保险公司在投资活动中,一方面给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的可融通资金,另一方面也扮演了资本市场中稳健、理性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客观上有利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稳定。保险还有助于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二、商业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一)保险业现状分析

  椐证券日报2007年10月18日消息,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以来,我国业务年均增长速度保持在16%左右,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1亿元,是2002年的1.8倍,保费收入世界排名比2000年上升了7位,排第9位,平均每年上升1位。今年1-8月,全国保费收入4683.5亿元,同比增长22.6%,保险业总资产已达到2.53万亿元。据统计,从1980年恢复国内业务到2004年初,保险业积累第一个1万亿资产用了24年,积累第二个1万亿资产仅用了3年。保险业资本金总量超过2000亿元,是2002年的5.6倍。

  此外,在市场主体结构上,目前我国有保险公司102家,其中中资公司61家,外资公司41家,比2002年增加了60家。同时,专业保险中介市场从无到有,目前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256家,初步形成了功能相对完善、分工比较合理,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保险市场体系。

  (二)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商业保险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商业保险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商业保险发展水平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差距。目前,我国商业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发展的水平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差距,具体表现在:总体规模小,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功能和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截至2007年8月, 我国保险业总资产为2.53万亿元,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规模;保险业总资产约占全国金融总资产的3.1%,远远落后于银行业和证券业。从经济补偿看,据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统计,我国近几年每年受灾人口有2亿多人,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超过2000亿元,但我国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约为1%,欧洲则为20%。这些数字说明,我国商业保险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差距,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渗透还不深,对宏观经济决策的影响力还不强。

  2.竞争能力与国外先进保险企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我国商业保险经营机制尚未根本转变,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不强,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缺乏核心竞争力。随着金融业的逐步市场化,商业保险业还面临着与自国外先进保险企业竞争的压力。

  3.诚信服务的意识还有待提高。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保险业的根本要求。虽然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在诚信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的现状离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在经营过程中重保费、轻理赔,投保容易索赔难;一些营销员在展业过程中故意隐瞒保险合同信息、误导客户,或是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少数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真实等等。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公众形象,也是与和谐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的。为此,必须从多方入手,努力推进保险业的诚信建设。

  4.扩大保险覆盖的能力还比较弱。扩大保险覆盖面,就是要针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涌现的保险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备的风险保障。

  5.产品和服务创新的能力较弱。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产品虽然很多,但充分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却很有限。究其根本原因,模仿的多,创新的少;雷同化的多,差异化的少。未来保险发展的方向一定是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特点,开发差异化、不同层次的保险以及理财组合产品,以更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丰富多样的保险需求;同时要走服务创新和延伸之路,在保险产品销售的相关环节进行拓展,挖掘各种可提供的延伸服务,提高保险产品的附加价值。

  6.服务“三农”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服务“三农”建设是保险业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频繁,而个体农民自身抗灾能力又极其有限,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机制,实际上对保险的需求非常迫切。但由于农业面临风险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农业风险的掌控能力和经验还显不足,加之农村居民对于保险的认识不高、对于保费的承受能力有限,都使得保险在农村还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要进一步发展农业保险,一方面要依靠政府加大扶持和投入力度,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适当补贴及税收政策的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农村居民的保险知识。

  四、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功能作用,服务和谐社会

  商业保险具有市场化、规范化、稳定性好和避险技术高的特别是我国新时期推进经济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功能的发挥,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体表现为:

  (一)通过发挥经济补偿功能,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保险的补偿功能是指保险业在风险发生时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的作用和功能。补偿灾害损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保险活动的根本目的。

  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不幸事故、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是经常发生的,它会导致生产的停滞或中断,甚至导致企业的倒闭。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对企业的经营是必不可少的。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大发展,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得到了有效发挥。特别是1998年遭遇特大洪水时,商业保险公司及时组织赔付,切实发挥了经济补偿的功能。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0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损失2042.1亿元,相应的保险赔款仅为100亿元左右,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又如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28亿元,比上年上升23.8%。这些数据显示结果表明必须加快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二)通过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提高金融市场运行率,维护金融稳定。

  作为金融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保险业有着资金融通的功能。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保险业在集聚资金、金融中介和高效营运资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商业保险公司持有国债2651.7亿元、金融债1156.8亿元、企业债687.6亿元、协议存款3709.4亿元,以多种方式支持了国民经济建设;持有证券投资基金575亿元,作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在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方面起到 了积极作用;持有占发行总量30%以上的银行次级债,为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尽管近年来商业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有了较好的发挥,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对于我国还不完善的金融市场来说,保险的资金融通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还具有巨大的潜力,有待于进一步发挥。

  (三)通过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于养老、医疗、健康、失业等方面的保障需求日益迫切,为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而商业保险则能通过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妥善地解决这类社会矛盾。

  1.可以与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社会保障职能。一般而言,通过商业保险实现社会保障职能,比政府财政行为更有优势,并且使政府受益。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已逐步进入企业年金、健康、医疗等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紧密联系的领域,从而在减轻政府负担,推进国企改革,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2.有助于构建国家公共事务应急体系。现代社会中,各种巨灾风险和突发事件往往随机发生,尤其是随着科技进步和世界局势的不断变化,巨灾不可测的因素更多,危害程度更重,因此,有必要启动应急体系加以应对。现代商业保险通过设立新型险种、综合运用再保险等方式,有助于化解巨灾带来的消极后果。

  3.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经济和社会的运转有时会出现不和谐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消除或减轻矛盾,以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4.通过良好的企业规范,对社会文明意识的培育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这些文明意识包括:第一,诚信意识。保险活动对诚信原则的要求特别高,因此,保险活动在培育社会的诚信意识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第二,法治意识。保险合同的建立、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付等,都必须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险业可以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积极宣传法治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第三,互助意识。保险的特点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人们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有助于培育人们互帮互助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友爱和睦的氛围。

  5.加强自然灾害的防范工作。商业保险公司要对自然灾害的防范进行有效的研究,一是保险业专业人员或会同其他行业专家开展的独立研究,二是其他行业或领域专业人员开展的灾害数据采集、分析、评估等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对于保险业开展自然灾害的评估与风险管理具有一定程度的参考与指导功能。

  五、构建和谐保险,要实现四个统一。

  (一)要实现政府的政策推动与保险业的主动参与之间的和谐。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以及十七大对保险业提出的要求,为保险行业构建了政府支持、政策推动的平台,现在的关键是抓好落实。从保险业层面看,要不断改进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方式,争取各级领导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保险宣传,提高保险的覆盖面,主动为政府排忧解难,在追求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中树立行业品牌,提升行业的影响力。

  (二)要实现商业保险的支柱作用与社会保险的基本保障作用之间的和谐。

  中央明确提出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并且要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但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城镇社会保障存在覆盖面不广等问题,另一方面是商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而且,二者还存在不和谐、不协调、相互排斥的问题。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存在归位大发展的问题,既要大力发挥社会保险的基本保障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支柱作用,而且二者要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完善,共同促进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的提高。

  (三)要实现保险业足够诚信与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之间的和谐。

  目前的客观现实,无论是保险行业,还是广大保险消费者,乃至于整个社会,都存在着严重的信用危机。保险业要在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做出表率,大力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倡导诚信为本、重诺守信的经营理念。

  (四)要实现保险市场各经营主体与全体从业人员之间的和谐。

  在构建和谐保险进程中,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大力发展专业保险公司、中介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保险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明确营销人员的法律定位,稳定销售队伍,以实现全行业的大团结、大繁荣。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又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险业要抓住这难得的机遇,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加快发展步伐,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作用,积极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